首頁 → 法制頻道 → 地方法規 ![]() |
|
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日期:2008-11-26 來源:長沙園林在線 作者: 我要評論()
株政發[2005]2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和直屬機構,各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城管、國土、建設、林業、水利、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等綠線。 第五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城市綠線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園林綠化、規劃、國土、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予以劃定,按管理權限報批同意后確定。 第八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原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在已規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不得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臨時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熱點推薦
企業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