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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辦法
日期:2008-11-29 來源:中國贛州網—贛南日報 作者: 我要評論()
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應當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未經審查的,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中心城區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標準,配套綠化工程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工程竣工后,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化工程進行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十條因市中心城區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工程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標準的,需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未補足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聘請有專業資質的企業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損壞綠線內的樹木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不得改變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二條在綠線范圍內,現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逐步遷出;現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三條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內用地的,必須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臨時占用綠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臨時建設活動,應當嚴格控制。經批準的臨時建設實施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第十四條在綠線范圍內,因規劃調整、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綠線內的綠地,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的,市規劃建設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向社會公示無重大異議,并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充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后,經有權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在綠線范圍內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報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樹木苗圃因為生產和銷售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保證生產綠地內騰出的土地閑置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市規劃建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地系統規劃執行情況、綠線管理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市政府。 第十七條在市中心城區綠線范圍內,依法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 (四)在綠線范圍內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擅自改變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綠地的,由市規劃建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在已經劃定的市中心城區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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