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解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設磋商機制避免訴訟“費時耗力”
問:方案為什么設立磋商機制,要達到什么效果?
答:方案創設了磋商賠償機制,可以及時啟動與責任人的協商,防止損害發生后單一采用訴訟途徑而產生的“費時耗力”問題。賠償權利人在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者賠償后,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及時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當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就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當然,磋商也不是必經程序,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試行“分期賠付”確保企業可承受
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方案是否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
答:我們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是企業的承受能力問題。方案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既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和賠償,又督促企業轉型升級,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提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
問: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損害賠償制度的技術保障,目前,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如何?能否為損害賠償提供足夠的支撐?
答:我國環境鑒定評估能力初步形成。一是有了相應的技術方法。環保部相繼發布了《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Ⅰ版)》《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等技術方法。二是有了一定的實踐基礎。環保部從2011年起,相繼在山東、江蘇、重慶等10個地方開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試點。三是有了可為行政和司法提供鑒定評估報告的機構。2014年,環保部向社會公開推薦了第一批12家具備為環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術支持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下一步,環保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通過加強能力建設、完善技術體系、規范鑒定評估程序、推進納入統一司法鑒定管理等工作,提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水平,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術支撐。
編輯:zhao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