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實質是完善自然保護體制
二、國家公園是重要的保護區類型
1922年,蘇聯開始建立自然保護區,此后一些受蘇聯影響的國家也開始建立自然保護區,目的在于嚴格保護自然資源,開展科研活動。中國自1956開始,借鑒蘇聯的管理模式,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我國臺灣地區則借鑒美國經驗建立了8個國家公園。2008年,國家林業局在云南省開展了國家公園試點,開展了普達措等國家公園試點工作,取得了成效和經驗。
世界各國相繼建立了類型多樣、稱謂不一的各種保護區。僅我國就存在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海洋保護區等類型。“保護區”一詞由英文“Protected Area”(受保護的區域)翻譯而來,有“保護區”“保護地”“保護區域”等多種稱謂,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將其中文譯為“保護區”,為了表述上的統一,我們采用“保護區”這一說法。IUCN對保護區的解釋如下:“一個為實現自然界及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和文化價值得到長期保護而通過法律或其他有效途徑,明確規定的、公認的、專設的、獲得管理的地理空間”。
為了減少專業術語帶來的混淆,使各國能夠用“共同的語言”交流,反映從嚴格意義的保護區到可以合理開發使用的狩獵區人類保護干預程度的不同,針對特定的背景及目的選擇合適的管理類別,強調溝通和理解,促進國際交流和對比,IUCN根據保護區的主要管理目標,把保護區管理分為6類,其中自然保護區為1類,國家公園是嚴格程度僅次于嚴格自然保護區的2類保護區。
盡管各國對國家公園的定義會有所區別,但公認的是,國家公園是國家為了保護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及其景觀和文化資源而特別劃定并管理的保護區,具有保護、科研、教育、游憩和社區發展功能。IUCN對國家公園的定義是:國家公園這種保護區是指大面積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區域,重點是保護大面積完整的自然生態系統。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大規模的生態過程,以及相關的物種和生態系統特性。
這些保護區為公眾提供了理解環境友好型和文化兼容型社區的機會,例如精神享受、科研、教育、娛樂和參觀。
因此,國家公園是自然生態保護的一種類型,那種把國家公園視為普通意義上的“公園”、把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視為是旅游開發的觀點,都是不準確的。中央把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放到“生態文明建設”部分來闡述,而不是放到“經濟建設、文化建設”部分,足以說明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屬于自然保護的范疇。
三、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護區有聯系又有區別
有人問,既然已經有自然保護區了,為什么還要建立國家公園體制?這是因為作為嚴格保護管理的自然保護區,沒有體現國家公園既保護又利用的特征。由于社會發展階段,歷史環境與國家體制等諸多原因,我國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建設與美國和世界許多國家均存在明顯的差異。其主要表現在建立時間、發展歷程、建設理念、管理體制等方面。
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國的保護區體系建立明顯滯后。我國建立的第一個自然保護區是在1956年,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半個多世紀。我國在保護區體系建立的早期發展階段正值天災人禍的困難時期,故發展十分緩慢。截至1965年,我國正式建立自然保護區僅19處。但“文革”期間遭到嚴重摧殘,許多都名存實亡。直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我國的自然保護事業才獲得了新生。當時在搶救性保護的理念指導下,我國保護區數量飛速增長。截止2014年底,全國已建立自然保護區2729處,面積146.9915萬公頃,分屬林業、環保、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其中又以林業部門建立的自然保護區占主體,全國林業自然保護區2174處(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占344處),占自然保護區總數的80%。此外還建立了國家地質公園240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25個、國家級森林公園779個、國家濕地公園429個,從增長速度、總體數量上都達到了世界之最,初步建成了全國較為完善的保護區體系。
編輯:wang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