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在會上提請審議。與此前合肥市法制辦征集意見時相比,《修訂草案》增加和修改了不少內容。
新增條款
高架橋有望全身綠起來
《修訂草案》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新建的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等建設工程項目,其建筑適宜采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此外,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采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則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居住區綠地平面圖要公示
《修訂草案》提出,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這意味著居民了解這一信息后,建設單位便不能再隨意變綠地為其他用途了。
同時,《修訂草案》還要求,居住區綠化應當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城市綠線不能隨意“動”
城市規劃都有綠地的控制線,一般被稱為綠線?!缎抻啿莅浮芬幎ǎ鞘芯G線不得隨意調整。確實因為城市建設需要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新的規劃綠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同時,城市各類建設項目都應當配套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并有占用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要求。比如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宜低于20%;產生大氣或噪聲污染的廠礦企業單位不低于30%。
修改條款
毀綠處罰上限下調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要責令停止侵害,按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被砍伐、移植樹木每棵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最低不少于每棵一千元的罰款。
而昨天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對此做了修改,降低了最高罰款上限。對于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處被砍伐、遷移樹木價值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最低罰款標準仍為一千元。
行道樹胸徑標準降低
現行的《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八厘米。合肥市法制辦征求意見時,曾將這一標準改為“胸徑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在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又將這一標準恢復到八厘米。對此,合肥市人大城建環資工作委員會主任汪晴建議,可將這一標準改為“不得小于十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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