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生態文明必須依靠制度
生態文明包括生態文化、生態產業、生態消費、生態環境、生態資源、生態科技和生態制度等諸多要素。生態文化承擔引領功能,生態產業、生態消費、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是四大支柱,生態科技和生態制度是保障條件,其中生態制度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本源性意義,屬于根本性保障。因此,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科學命題。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不是單一的制度設計,而是制度結構的創新和制度體系的構建。根據國內外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經驗,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應該構建起別無選擇的強制性制度、權衡利弊的選擇性制度和道德教化的引導性制度等所構成的制度體系。
別無選擇的強制性制度建設
別無選擇的強制性制度是指管理者當局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對不同經濟主體進行“命令-控制”式的剛性約束,從而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制度,如總量控制制度、產業準入制度、環保標準制度等。強制性制度運用的前提是:必須有相關的可執行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管制的要求下,有關主體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強制性的義務,如果出現違章行為,管制主體將會對其進行法律或者經濟制裁。別無選擇的強制性制度是依靠法律或政府的強制力得以實施的剛性約束機制,具有權威性、強迫性等特征。強制機制的主要特點是:受管制的經濟主體沒有選擇的余地,處于被動狀態,他們要么服從命令,要么接受懲罰。因此,強制性制度的實施必須包括一個形成管制指令的機構和一個違章監督制裁的系統。按照管制主體、管制范圍和程度的不同,強制機制又可分為法律強制和行政強制等。
別無選擇的強制性制度在發達國家得到廣泛的運用。例如,歐盟各國嚴格執行一系列能效標識方案及最低能效標準,只允許生產和銷售符合最低能效標準的產品。意大利自2005年1月起采取了“白色證書”制度,對企業的能源效率水平進行認證,企業必須申請“白色證書”,政府核準其最低的節能目標。
別無選擇的強制性制度在我國的建設重點是:第一,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基于我國的人口規模及糧食安全的考慮,必須嚴守18億畝的耕地紅線,所有項目的開發都要以不侵占18億畝的耕地紅線為前提。第二,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基于我國水資源的特殊稀缺性及生態安全的考慮,必須把水資源管理從供給管理轉向需求管理,嚴格實施取水總量控制制度。第三,實施最嚴格的能源管理制度。基于我國的能源資源稟賦及應對氣候變化的考慮,必須嚴格控制能源消耗總量、能源消耗結構,設定煤炭開采的“天花板”,設定嚴格的能效標準,提高能源效率。第四,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基于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及工業化中期的特征,必須嚴格控制廢棄物排放總量,并實施逐年遞減的總量控制制度,確保環境質量的改善。第五,實施最嚴格的溫室氣體控制制度。基于我國是碳排放第一大國的嚴峻形勢,必須盡快完成溫室氣體從強度減排到總量減排的轉變,實施嚴格的溫室氣體總量控制制度。第六,實施最嚴格的產業準入制度。基于我國產業“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特征,必須實施嚴格的產業準入制度,嚴格控制污染性產業的發展,嚴格控制限制開發區的開發。
權衡利弊的選擇性制度建設
權衡利弊的選擇性制度是以成本—收益比較為基礎的經濟激勵手段,是指管理者當局向各類經濟主體提供一套經濟政策使之通過趨利避害和優化選擇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政策手段,如環境稅費制度、水權交易制度等。這種制度的設計,管理者并不作出詳細的行動規定,而是設計出一套合理的制度,經濟主體在給定的制度環境下按照自己的偏好、所擁有的信息、技術創新的成本等權衡利弊,理性選擇對自己最適宜的行動路徑。權衡利弊的選擇性制度通過向經濟主體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利益作為驅動,來實現既定的政策目標,借助市場信號使經濟主體作出相應的行為決策,而不是制定明確的控制水平或方法來規范人們的行動。如果選擇性制度被很好地設計并加以實施的話,將促成企業和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客觀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選擇性制度的特點在于,經濟主體有多種選擇,在給定的制度約束下,可以根據自己的技術條件和其他因素作出最有利的選擇,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引導,選擇性制度可以實現管理者設定的目標,從而實現“激勵相容”。
權衡利弊的選擇性制度在市場經濟國家得到極為廣泛的運用。為促進經濟的低碳化,歐盟國家普遍實施了綠色稅制改革,開征有利于控制碳排放量、保護環境的新稅種,調整原有稅制中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條目,對節能環保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德國政府則通過減免稅、提高設備折舊率和稅前計提研發費用的方式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環保行為,并且規定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與節能掛鉤。日本政府對國民購買低碳產品提供補貼,以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澳大利亞在墨累-達令河流域的管理中,成功實施了水權交易和排污權交易雙管齊下的市場手段,既保障了生產和生活用水需求,又保障了生態和環境用水需求,實現了流域的協調發展。
權衡利弊的選擇性制度在我國的運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基于著名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稅”理論實施有效的生態環境財稅制度;二是基于著名新制度經濟學家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實施有效的環境產權交易制度。據此,要重點建設下列制度:第一,改革完善生態環境稅費制度。系統設計和完善我國稅制,對于非綠色經濟、線性經濟、高碳經濟等產生負外部性的經濟行為通過生態稅、環境稅、資源稅等予以內部化。第二,改革完善生態環境補貼制度。系統設計和優化我國財政補貼制度,對于綠色經濟、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等產生正外部性的行為通過研發資助、生態補償、消費補貼等予以內部化。第三,全面推進水權交易制度。基于取水總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初始水權的有償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水權在區域之間、行業之間和用戶之間的交易制度,優化配置稀缺的水資源,提高水資源效率。第四,全面推行排污權交易制度。基于廢棄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排污權在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交易制度,優化配置稀缺的環境容量資源,提高環境容量資源效率。第五,積極探索碳權交易制度。在溫室氣體從強度減排轉向總量減排的過程中,積極探索初始碳權有償使用制度,積極探索碳權在區域之間、產業之間和企業之間的交易制度,優化配置稀缺的溫室氣體容量資源,提高碳效率。
編輯:qi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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