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利用景區資源應當符合景區規劃,維護景區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景區風景資源狀況,采取植樹造林、林相改造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植被,形成多層次、多樣性的森林景觀和生態環境,提高觀賞價值和綜合功能。
第二十六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景區在科普宣傳、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生物多樣性、休閑旅游等方面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活動。
第二十七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景區的生態承載能力,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合理組織旅游活動,控制接待規模,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第二十八條 商業服務網點的設置由景區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格控制景區內商業服務網點的數量,商業服務網點的設置規劃應當報經景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部門批準。
商業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安全管理:
(一)合理規劃、設置登山線路,并在出入口、游覽區、重要景點、游徑端點,設置明顯的游覽指示標志;
(二)在登山道沿途設置線路標志和禁行標志,配備必要的廢棄物收集容器等設施;
(三)在危險地帶和游客可能遭受傷害的區域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三十條 在景區舉辦大型游樂、演出、攀巖、滑翔或者從事影視劇拍攝、廣告等活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舉辦或者從事前款活動不得破壞周圍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景區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景區車輛通行管理辦法。
進入景區的車輛,應當依照規定線路和車速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因建設需要進入景區的,應當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
第三十二條 景區內觀光游覽的交通工具以生態承載能力為限,實行總量控制。
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交通工具應當使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衛生設施,按照指定線路和站點行駛或者停靠。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浦口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景區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景區規劃;
(三)制定并公布景區保護目標、年度計劃、建設規模等;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景區安全應急預案;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景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參與編制并組織實施景區規劃;
(三)組織景區資源的調查、評價、登記工作;
(四)負責森林防火、林相改造、森林病蟲害防治和危害林木生長有害物種的防治工作;
(五)負責建設、維護、管理景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負責景區執法檢查;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對景區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景區管理信息系統,對景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景區內森林生態環境變化、負氧離子含量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景區周邊單位應當配合景區管理機構做好景區保護與管理工作。
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接受景區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采折、采挖、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外的植物或者植物標本的;
(二)刻劃、污損樹木、巖石的;
(三)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景區森林防火設施以外的設施的;
(四)森林防火期外在非吸煙區吸煙或者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放飛孔明燈的;
(五)擅自搭棚、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
(六)經批準進入景區內的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施工時未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圍擋,尚未造成景區景觀、環境嚴重破壞的;
(二)損壞、擅自移動景區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志的;
(三)阻礙景區管理機構實施森林防火工程建設的;
(四)擅自進入重點防火區域,或者在防火重點期內攜帶火種進入防火區域的;
(五)破壞景區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經勸阻拒不改正的;
(六)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沒有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駛入景區內非公共交通道路區域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工程結束后,未及時清理、拆除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物料臨時堆場或者未恢復環境原貌的;
(二)未經批準舉辦大型游樂、演出、攀巖、滑翔或者從事影視劇拍攝、廣告等活動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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