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科[2009]29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01月27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部直屬單位,部管有關社團,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規范和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做好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中涉及的科技項目申報書、驗收申請表、驗收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表請從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mohurd.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科技管理有關規定,以及《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科技項目的申報、審批、組織實施和驗收管理。
第三條科技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范工程和國際科技合作等。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每年編制一次。
第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統一歸口管理科技項目。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申報的科技項目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重點技術領域,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或更高,且具有較強的推廣和應用價值,對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有積極作用。
第六條軟科學研究優先支持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與規劃等重大問題密切相關,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項目。
第七條科研開發優先支持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形成新型技術體系,促進產品設備技術升級,對整體技術進步有較大的帶動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有較好的推廣應用前景和顯著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科技項目。
第八條科技示范工程優先支持選用住房城鄉建設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和技術公告中推廣技術的工程項目;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確定的示范工程項目。
第九條科技示范工程選用的技術應優于現行的技術標準,或滿足現行技術標準但采用的技術具有國內領先水平;選用的技術與產品應通過有關部門的論證并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技術與產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通過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審定。
第十條科技示范工程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推薦。
第十一條申報單位應是在國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且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實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二條鼓勵實行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跨地區跨行業的方式;以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領域、創新合作等方式聯合申報。
第十三條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科技項目時,應事先以文字形式約定各方對科技成果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要有與國外合作機構的合作協議,且協議雙方應為獨立法人。申報國際科技合作的項目,不再單獨申報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范工程等項目。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申報科技項目的通知及申報要求,客觀準確地填寫相應的申報書中的目標、研究(示范)內容、考核指標等,連同相關的申報材料一并提交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科技示范工程項目一般應由建設或開發單位申報,或由建設、開發、施工總承包、施工、設計、示范技術的技術依托單位等聯合申報;也可經建設或開發單位同意后,由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等聯合或其中一家單位申報。
第十七條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的申報單位,應先履行工程建設立項審批程序,具備工程建設條件后再申請科技示范項目。
第十八條科技項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經費以自籌為主。
第十九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申報的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直屬事業單位、部管行業學(協)會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可直接申報。
第三章 審批
第二十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按申報的科技項目類型,分專業進行評審。專家組的專家從住房城鄉建設部專家委員會中遴選。
第二十一條每一類專業的科技項目評審專家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掌握本專業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
第二十二條科技項目的評審,通過評審專家審閱申報材料的方式作出評審結論,必要時,可由申報單位或有關管理人員到評審現場申述或答辯,向評審專家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科技項目的專家評審采取實名制。參加評審的專家按照評審工作要求,認真審閱申報材料,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獨立填寫評審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過評審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四條參加評審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收受申報單位等贈送的禮品和禮金。
第二十五條參加評審的專家及工作人員應對評審結果保密,科技項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報單位及有關方面透露評審結果。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對通過評審的科技項目申報書蓋章后,送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承擔單位存檔,并作為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考核依據。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組織科技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部直屬事業單位、部管行業學(協)會和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的科技項目進行日常管理,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根據工作需要,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相關機構負責有關類別項目的日常聯系和實施監督工作。受委托的機構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總結科技項目當年的執行情況,提交年度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和科技項目申報書的內容和要求,按計劃進度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計劃的,應及時提出申請,明確調整的內容和時間,逐級上報批準后,按調整后的計劃進度實施。
第三十一條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予以撤銷:
(一)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研究內容失去實用價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為低水平重復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國外合作項目未能落實的;
(三)骨干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技術研究開發、技術示范無法進行的;
(四)組織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無法進行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
(六)未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的。
第五章 驗收
第三十二條科技項目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結束后3個月內,由第一承擔單位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申請驗收應提交驗收申請書、研究報告、科技成果登記表等相關驗收文件,經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委托的機構初審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住房城鄉建設部直屬事業單位、部管行業學(協)會和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可直接將申請驗收材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第三十四條科技示范工程項目應在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后申請科技示范工程項目驗收。
第三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應的受委托的機構組織驗收。
第三十六條驗收分為會議評審和函審兩種形式。驗收委員會一般由7-13名專家組成,驗收專家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且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三十七條驗收依據為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和經蓋章確認的申報書,以及執行期間下達的有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未經申請或批準,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違反科技活動道德或有知識產權爭議的。
第三十九條驗收通過的科技項目,頒發驗收證書。第一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辦理驗收證書,并按照國家科技成果管理規定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
第四十條未通過驗收的科技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滿足驗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項目資格。
第四十一條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驗收的申請,并經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經批準后按調整后的時間辦理驗收手續。
第四十二條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并未對延期說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項目資格,且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科技項目。
第四十三條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科技項目的名義進行與事實不符的宣傳。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l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