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植物命名有新規定
于今年7月下旬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召開的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上,通過了關于國際植物命名的新規定的決議。
林奈1753年發表《植物種志》以后,傳統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最早于1905年在奧地利的維也納召開的第二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上首次通過,是國際植物學界關于植物學名命名的一系列原則和規則,此后在歷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上分別不斷得到調整、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歷史上俗稱的:維也納規則(1905)、劍橋規則(1935)、斯德哥爾摩法典(1952)、西雅圖典(1969)、列寧格勒法典(1975)、悉尼法典(1981)、柏林法典(1987)、東京法典(1993)、維也納法典(2005),后期的版本依次取代了其前期的版本。通過對最近版本維也納法典(2005)的修訂,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大會通過了最新的墨爾本法典(2011)。墨爾本大會上,通過的植物命名法的正式名稱為: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ICN)(《國際藻類、真菌、植物命名法規》,與維也納版本原來的稱謂: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ICBN)(《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有所不同。ICN是一系列處理植物、真菌及少數其他有機類群(即傳統上的植物范疇)的規則和建議。在ICN的文本中以小寫字母區分的“algae(藻類),fungi(真菌),and plants(植物)”表述并不代表這些類群是正式命名的分支類群,僅表示它們包括歷史上習稱的類群和被植物學家、真菌學家及藻類學家傳統上研究的對象,除植物以外,還包括:綠藻、真菌(包括壺菌、卵菌、黏菌、光合原生物及分類學上相關的非光合原生物類群)。ICN的導言中針對一些類群(如化石植物)還設有特別條款。
長期以來,關于國際植物命名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植物的命名獨立于動物、細菌、病毒等其他有機類群的命名;植物的命名以分類群(taxon)為基礎,以模式標本為特征分類性狀界定標準;植物的命名尊崇優先性原則,最早的優先權期上溯到1753年5月1日(林奈正式發表《植物種志》)之時;如果范圍、系統位置和等級確定了,則植物的每一個分類群的正確名稱具有唯一性;植物學名以拉丁名為標準,等等。
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大會就新的ICN決議接受了命名小組針對原《國際植物命名法》(ICBN)的一些修訂,即:植物的命名中新分類群的描述可以采用英文或拉丁文的形式(以前只接拉丁文);對真菌的新訂名的有效發表必須滿足一些新的要求(包括發表的引文要求、標本的保存和登錄等);新法規確保條款項下每個真菌類群及化石類群的命名具有唯一性;有關命名委員會的官員和成員的任命等。
根據相關規定,ICN非經國際植物學大會(IBC)議程決議不得更改,并經由國際植物分類協會提供框架內容作為議程前提。新法的適用原則上具有溯及力。順便一提的是,栽培植物的命名由《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ICNCP)規范,它本質上是對ICN的補充。
編輯:glo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