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解讀
6 “評價標準”的使用方法
6.1 確定評價目標
“評價標準”將城市園林綠化從高到低分成四個標準等級:城市園林綠化Ⅰ級、城市園林綠化Ⅱ級、城市園林綠化Ⅲ級和城市園林綠化Ⅳ級。各城市自我評價時,首先應該選擇本城市需要實現的標準等級目標,也就是說采取“先目標后過程”的評價程序,這樣有利于各城市通過自我評價明確自身存在的不足,確知需要努力的發展方向。
6.2 明確評價要求
確定標準等級目標后,應了解該等級的評價項目和要求。55項評價內容在各標準等級中都分成基本項、一般項和附加項。
各標準等級的“基本項”為該等級中必須納入評價的內容,有任意一項“基本項”未達到該等級要求,均視為不能達到該等級標準。
各標準等級的“一般項”應為該等級中適宜納入評價的內容,各標準等級的“一般項”不一定全部滿足要求,但對滿足要求的“一般項”有數量要求。如果滿足要求的“一般項”數量達不到該等級要求,均視為不能達到該等級標準。
但是,在本等級綠地建設和建設管控評價中,如果不能滿足“一般項”數量要求,可以通過評價同類型的“附加項”予以替代,滿足任意兩項“附加項”可等同于滿足一項同類型的“一般項”,但不得重復選擇。附加項的設置體現了“評價標準”對特色建設內容的鼓勵,同時也保證“評價標準”具更好的適用性。
6.3 對照評價標準
確定本等級的基本項、一般項和附加項后,就可以對照標準要求對“基本項”和擬選擇的“一般項”進行評價,滿足的“基本項”和“一般項”數量符合本等級要求時即為達到該“評價標準”等級,否則就應選擇更低等級的目標進行評價。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