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9年7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7月27日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國有農(林)場,依法確定的重點景區、沿海重點區域,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旅游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特色與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旅游度假區規劃,應當注重資源優化利用,加強對海岸線、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島嶼、紅樹林、濕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資源和風景旅游資源的保護;堅持低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注重建筑景觀和整體風貌的塑造。
濱海用地和環境景觀資源特色突出的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旅游度假設施。
第五條 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市、縣、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省和市、縣、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完善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