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與相關規劃相互協調
記者:城鄉規劃與相關規劃之間有何異同?
唐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司長):城鄉規劃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它是一種綜合性的規劃。國民經濟規劃、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調控和指導意義,同樣也是具有綜合性的規劃。這三者雖然分別側重于不同的功能,但相互之間又具有十分密切的關聯。因此,《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記者: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什么關系,如何相互協調?
唐凱:從宏觀管理層面上講,在有關發展目標、生產力布局、產業發展方向、人口、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內容上,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關系密切,并且是相輔相成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通過制定經濟制度與政策,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都是政府促進科學發展、統籌協調利益、制定總體目標的手段。兩個規劃都不是一般的部門規劃,而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編制的規劃,其具體內容,包括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等;都要通過人大進行審議。
編制總體規劃與近期建設規劃時,要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等作為重要依據,同樣,城鄉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和總體規劃)確定的空間布局、基礎設施與公共設施建設目標等也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成基本依據。
在發展建設的管理上,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城鄉近期建設規劃為依據。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則必須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
記者: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是什么關系?二者有何不同側重?如何協調?
唐凱:從合理利用國土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宏觀規劃的目標上,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關系作出了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和村莊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鎮、鄉、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同時城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相應的城鄉規劃。
在具體的側重點上,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有所差別。土地利用規劃主要是以保護土地資源為主要目標,在宏觀層面上對土地資源及其利用進行功能劃分和控制;城鄉規劃則側重規劃區內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證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科學使用是城鄉規劃工作的核心。法定城鄉規劃體系中的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等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空間布局等內容,也為土地利用規劃提供宏觀依據。
從制定和審核的程序看,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國土資源部門有責任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核等工作,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也要參加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審核等工作。
編輯:Allen.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