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近期建設規劃的基本任務是: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和空間布局,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安排的意見。
第四條設市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第五條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必須遵循下述原則:(一)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條件的關系,注重生態環境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二)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符合資源、環境、財力的實際條件,并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三)堅持為最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維護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人居環境。
(四)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六條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原則上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年限一致。其中當前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可以制定年度的規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具備的強制性內容包括:(一)確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二)依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確定城市近期發展區域。對規劃年限內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布和實施時序等進行具體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導城市發展的規定。
(三)根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提出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具備的指導性內容包括:(一)根據城市建設近期重點,提出機場、鐵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對外交通設施,城市主干道、軌道交通、大型停車場等城市交通設施,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廠以及相應的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選址、規模和實施時序的意見。
(二)根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提出文化、教育、體育等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和實施時序。
(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綠化、城市廣場等的治理和建設意見。
(四)提出近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決定增加近期建設規劃中的指導性內容。
第九條近期建設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以及必要的圖紙和說明。
第十條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后,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報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前,必須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批準后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一定的傳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將批準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近期建設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人民政府調整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調整后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重新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規劃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檢查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對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監管,保證規劃的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編輯:chla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