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作物種子檢疫管理辦法
(92)魯農保字第9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 《植物檢疫條例》,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植物檢疫管理,防止危險性病蟲害的傳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及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山東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種子(包括糧、棉、油、麻、煙、糖、茶、瓜、菜、桑、牧草、綠肥、花卉、水果以及其他農作物種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單位(含個體、私營企業,下同)依照本辦法實行申報檢疫登記和報檢員制度。
第三條 凡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單位,在依法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同時,應立即向當地縣級(含縣)以上農業行政部門的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植物檢疫登記,由注冊的植物檢疫機關核發《植物檢疫登記證》、憑《種子生產許可證》、《植物檢疫登記證》生產農作物種子。經營的種子每批都應附有《種子質量合格證》和《植物檢疫證書》或《種苗產地檢疫合格證證》。
種子管理機關的簽發《種子生產許可證》之前,應事先征求當地植物檢疫機關的意見。
《植物檢疫登記證》由省植物檢疫站統一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和涂改。《植物檢疫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等同于《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種子生產、經營單位要確定一至若干名植物檢疫報檢員,代表本單位辦理有關植物檢疫事宜。報檢員要由政治思想覺悟高、法制觀念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同志擔任。由單位推薦,經檢疫機關業務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報檢員證》。
停止種子生產、經營的,要交回有關證件。
第五條 報檢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 報告種子生產、經營計劃;
(二) 申報種子產地檢疫;
(三) 辦理種子調出、調人檢疫手續;
(四) 申辦國外引種檢疫審批;
(五) 負責本單位有關植物檢疫措施的落實和報告遵法守法情況。
第六條 植物檢疫機關對登記注冊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專項檔案,定期召開報檢員會議,總結交流工作情況,部署工作任務,監督、檢查檢疫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七條 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植物檢疫等有關法規。經營的種子來源于當地的必須憑《種子質量合格證》和《種苗產地檢疫合格證》收貯;來源于外地和調往外地的必須辦理 《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質量合格證》。生產種子要嚴格執行產地檢疫規程。國外引進的種子必須事先辦理國外引種檢疫審批。
第八條 拒不申報辦理《植物檢疫登記證》和未設置報檢員的單位,對生產者生產的種子不予實施產地檢疫,經營單位不得收貯;對經營者查封種子,停辦一切檢疫手續。
第九條 對模范遵守植物檢疫法規,積極配合檢疫機關工作的單位和報檢員,由農業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犯植物檢疫法規的,由檢疫機關依法查處,并吊銷《植物檢疫登記證》和《報檢員證》限期整頓。經整頓檢疫機關認為合格的,重新發給證件。
第十條 本辦法由種子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監督執行。種子、工商、植檢等執行機關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況,密切配合,不定期地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共同管理好種子生產和經營市場。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規相抵觸時,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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