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為加強本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市場管理,規范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投標行為,上海市綠化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上海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上海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進行養護的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活動,并由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站具體負責本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7年6月6日正式發布。
附:
上海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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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市場管理,規范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上海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進行養護的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實施部門和職責) 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簡稱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具體負責本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原則) 本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實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逐步培育養護作業市場,循序推進養護招標。 第五條(對招標人的一般要求) 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招標的養護項目以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交易場所) 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園林綠化分中心(以下簡稱園林分中心)是為本市園林綠化養護項目交易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服務機構。 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活動可在園林分中心進行,也可通過有關政府采購部門進行。 第七條(投訴和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綠化管理局投訴受理機構或監察部門投訴。投訴受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九條(自行招標)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專門負責養護招標的工作部門; (三)有2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持以上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條(委托招標) 招標人不具備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合同,并持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一條(招標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實施招標: (一) 養護招標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并且資金已落實; (二) 具備養護招標所需要的技術資料、養護作業量清單、等級要求、現場服務條件等。 第十二條(招標信息發布) 納入公開招標的綠化養護項目,招標公告必須在市綠化門戶網(<http://lhj.sh.gov.cn>)或相關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項目的性質及規模、對招標人的資格要求及入圍方式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納入邀請招標的綠化養護項目,招標人應以書面邀請書的方式告知擬投標單位,并載明項目名稱、地址、性質等。 第十三條(招標文件)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實質性要求以及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四條(招標文件的備案)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前二天,應當持招標文件樣稿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應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五條(信息保密)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情況。 第十六條(規避招標) 招標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屬于規避招標 (一)擅自改變養護項目資金來源或者用途; (二)虛假招標或者使招標活動流于形式; (三)將部分項目排除在具體招標范圍之外; (四)其他不招標或者不公開招標的行為。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七條(投標資格)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人必須具備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上海市園林綠化企業養護的能力; (一)具有城市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的,可承攬各種規模以及類型的園林綠化綜合性養護管理項目; (二)具有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二級資質的或取得上海市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證書的,可承攬20萬平方米以下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項目; (三)具有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三級資質的,可承攬10萬平方米以下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項目; (四)承攬行道樹養護作業、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等特殊項目的投標人應同時獲得上海市園林綠化企業相關專業的養護能力認定;具有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的,可直接承攬本項規定的特殊項目。 參加投標的養護企業應當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向招標人報送投標申請。 第十八條(投標文件的要求)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九條(投標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撤消)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不含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投標保證) 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等方式。保證金應視標底的大小,按養護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第二十一條(投標截止期限)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標人和投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串通投標) 投標人之間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共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一致投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 投標人之間事先商定,突出一個投標人,其他投標人作為陪襯參加投標; (三) 招標人將投標情況透露給投標人; (四) 招標人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 招標人和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六) 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七) 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三條(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二十四條(無效投標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 (一) 投標文件逾期送達的; (二) 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處未按規定加蓋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的; (三) 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四) 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從上海市綠化管理局建立的養護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抽取時間為開標前72小時內,評標專家名單在開標前應保密。 與投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對評標專家施加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行為。 在中標結果確定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評標專家的管理)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按照《上海市綠化養護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要求,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定期對評標專家庫成員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需要對專家庫進行調整和更新的,應當報市綠化局同意。 對在評標過程中,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今后不得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評標)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人應當給予評標委員會足夠的閱標時間。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提供書面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將評標過程與結果形成書面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進行。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當對在綠化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標項目的評標過程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和協查各類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評標辦法) 根據養護項目的不同特點,招標人可以分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投標文件的澄清) 經招標人同意,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它投標或者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拒絕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條(廢標) 評標過程中,由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不能對報價較低作出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投標人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認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 (三)投標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第三十一條(中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約的,可以依序確定其他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后10天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天。定標后,招標人應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重新招標) 評標時當有效投標不足3個(不含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招標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評標備案及公示)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提交書面報告。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應及時將中標信息在市綠化門戶網(<http://lhj.sh.gov.cn>)或相關政府采購網上公示3天。在公示3天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的簽訂)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的內容訂立書面合同。 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五條(合同履約) 中標人應當就承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綠化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摘自 園林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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