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設 部 文 件
建城[1993]848號
關于印發《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各計劃單列市建委:
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管理法規,我部制定了《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嚴格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正常的建設秩序,加強建設管理工作,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房屋或其它工程等,應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風景名勝區的土地、資源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工礦企業、鐵路、站場、倉庫、醫院等同風景和游覽無關以及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項目和設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和自然環境保留地內,不得建設旅館、招待所、休療養機構、管理機構、生活區以及其它不型工程等設施。
按規劃進行建設的項目,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須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凡在風景名勝區進行的各項建設都應由建設單位填寫《建設選址審批書》,分級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列建設應從嚴控制,嚴格審查:
1.公路、索道與纜車;
2.大型文化、體育與游樂設施;
3.旅館建筑;
4.設置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志建筑;
5.由上級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建設項目。
第六條 對前條所列的五類建設項目選址,實行分級審批。屬于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審批;屬于省級和縣(市)級風景名勝區的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審批。
在各級風景名勝區進行前條所列五類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選址,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審批。
第七條 各級審查機關在收到《建設選址審批書》后,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各風景名勝區規劃,嚴格審查,一個月內批復。
第八條 經審查批準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選址審批書》,按國家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已立項的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設計任務書,在報請計劃部門審批之前,必須經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條 凡承擔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應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提交設計資質證書,經確認后方可進行設計。
凡承擔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應向當地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提交施工資質證書,經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場地應文明整齊,不得亂堆亂放。位于游覽區內的施工場地要設立圍欄,以維護景容和游覽安全。
竣工后,由施工單位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后,審批該項目選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驗收。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國家有關法規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選址審批書
一、建設單位:
二、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性質、占地面積、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需求量、三廢處理方式。
三、建設依據:
項目與總體規劃的協調關系。
項目與風景區門交通、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規劃的銜接。
項目配套生活設施與風景區生活供應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四、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意見:
五、風景專家評估意見:
六、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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