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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L1995]159號
關于印發《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北京、天津、上海園林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辦:
為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達標活動,創造安全的游覽環境,促進風景名勝區事業的發展,我們組織制定了《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附件: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標準
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標準
一、組織領導
1.風景名勝區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并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對風景名勝區認真進行安全管理。
2.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部門與駐景區各單位,逐級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職工中無嚴重違法和責任事故。
二、游覽安全管理
1.游覽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檢查。
2.在游覽危險地段及水域或猛獸出沒、有害動植物生長地區,安全防護措施完善,有專人負責安全,設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標志。
3.在游人、車輛通行的地方施工,設立標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4.無超容量接待游人現象,無游人擠踩傷亡事故,應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強景區治安管理。無盜竊文物、盜伐破壞森林、損毀名勝古跡等重大事件;無聚眾斗毆、鬧事、搶奪財物等重大事件;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
2.開展健康、文明的文娛活動,嚴厲打擊各種有害活動。封建迷信、賣淫嫖娼、賭博等不法活動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并制定景區安全行車制度。
2.認真抓好車輛管理,景區內各種機動車輛有保養、檢修制度。
3.景區內的道路符合規定標準,及時維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標志,保障道路暢通,確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安全行駛。
4.游船、纜車、索道、碼頭等交通游覽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證運行安全,不發生責任死亡和重大傷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消防條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消防法規,按要求配備滅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2.火警通訊設備和器材有保養制度,保持完好,確保通訊暢通。建立安全用電制度,保證用電安全,無因違章用電引起的事故發生。
3.消防車輛及時維修保養,專車專用,隨時保持警戒狀態。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辦法。重點部位禁煙禁火標志醒目,并有專人監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內,做到“有火不成災”,古建筑、古樹名木無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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