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河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
《河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轄市建委、園林局、規劃局、城管局、公用局:
《河南省城市綠線罐體規定》已經我廳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自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和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規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綠線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綠線規定的主要依據。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公布實施。
第七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特點,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合理設置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
第八條 城市綠線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詳細規劃劃定并批準實施。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以及其他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具體布局,使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編制其他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不得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具體布局。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干道綠地的用地界限坐標。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用地界限坐標。
第十一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布局的,由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序審批后,方可進行調整。
(二)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干道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和調整。
(三)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
(四)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并報上一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設置其他設施。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尚未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手續;需要臨時占用已經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土地的,必須經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落實補償措施和重新綠化時限、標準以后,方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被和綠化設施,不得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堆放雜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樹木和植被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生產綠地因生產和銷售需要騰出的土地閑置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綠地。規劃配套建設綠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配套建設綠地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配套建設綠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施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要求,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地設計方案建設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配套建設綠地進行驗收。配套建設綠地不符合綠地設計方案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線范圍內現有各類綠地登記造冊,并建立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綠化的效果。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監督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與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生態綠地、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綠線的規定與管理,參照本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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